1973年春,合肥二钢厂扩建,需征用合肥东郊大兴集包公墓等处土地,当时正处“文革”时期,虽然早就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包公墓,也不得不为钢厂扩建让道。幸好省博物馆得知消息后,向上级打报告申请对包公墓进行发掘,才减少了文物被破坏的损失。这次发掘共清理了包括包拯墓在内的包氏家族墓葬十二座,出土陶瓷器、铜镜、铜钱、银压胜钱、墓志等各类文物五十余件,作为官居二品的北宋重臣,包拯及其家族的墓葬中竟然没有出土一件贵重的金器、玉器,这足以说明包拯的清廉刚正,以及对家族后人的教导有方。
如果一定要从包氏家族墓出土文物中选出几件精品的话,景德镇窑影青釉镂空瓷香熏(图3)算得上一件文房珍品。此香熏通高11厘米,口径11.4厘米,香熏由炉身和炉盖两部分组成,盖与身设计为子母口,便于套合。炉身呈圆筒形,平底,下承三只花瓣形足。炉盖为半球形,顶部镂空饰菊花纹,其下刻双层重叠的二十四峰,峰间镂十六个小圆孔,盖下口沿处再刻划弦纹两道。整个香熏造型浑圆饱满,通体施影青釉,釉色纯正莹润,瓷质细腻坚实,故可断定为景德镇窑烧造的产品。另外,炉盖上的纹饰采用了镂雕技法和刻花工艺,当属景德镇窑影青釉瓷器中的精品。
香熏又称香炉,在宋代十分流行,是文人书房中必备的陈设品,有“焚香、烹茶、插花、挂画”文人雅士四艺之说,其中“焚香”正是指在香熏中焚烧香料,形成熏烟,以避邪驱虫,同时也代表着宋代文人的一种雅趣,此风气一直延续至明清时期。
这件景德镇窑影青釉镂空瓷香熏,出土于包氏家族墓群四号墓,也就是包绶夫妇合葬墓。据包绶墓志记载:包绶是包拯的次子,包拯去世时,他才五岁,由长嫂崔氏扶养成人,二十五岁时受“荫补”,历任濠州团练判官、少府监丞、国子监丞、汝州通判等职,“生平清苦守节,廉白是务,遗外声利,罕有伦比”。最终,他在赴任潭州通判的途中病故。包绶病故后,人们打开他的行李,除“诰轴著述外,曾无毫发所积为后日计者”。1973年的发掘证实了这一点,文物工作者只从包绶棺木内发现了几件瓷器、砚台、残墨、残铜镜和一些铜钱等少量物品。而这件香熏以及同出的砚台和墨都是古代文人必备的文房用品,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包绶一生与书为伴的事实。另需要注意的是,这件影青釉香熏的炉身口沿处残缺一部分,器物表面磨损严重,还有几道裂纹,从这些使用痕迹看,这件香熏定是包绶生前使用了多年的物品,反映出墓主人生活朴素,承载了合肥包氏“清廉节俭”的家族文化。
除此香熏之外,另有两件黑釉盏值得一提。其中一件黑釉盏(图2):高5.9厘米,口径12.5厘米,足径3.7厘米。盏为敞口,深腹,矮圈足,胎体较为坚致。盏内外壁均施黑釉,釉层较厚,釉面浓黑而光亮。盏外壁施釉大半,下腹无釉处书有一个“包”字,下腹及器底无釉处可见施有白色化妆土的胎体,化妆土脱落处现黄褐色胎。盏口沿釉层较薄,显一圈紫红色。此盏出土于包拯家族墓群中的包永年墓,根据同出的墓志记载:包永年,字延之,是北宋名臣包拯之孙,宋宣教郎,知鄂州崇阳县事,卒于北宋宣和二年。另一件为黑釉兔毫盏(图1),高4厘米,口径13厘米,底径4.1厘米。盏呈大敞口,浅腹,矮圈足。器内外均施黑釉,釉面有窑变现象,形成兔毫状纹理。出土时,此盏有镶嵌的银边残片,银边宽1.3厘米。此盏出土于合肥包拯家族墓群中的二号墓,虽然未发现墓志,但此墓与上述包永年墓共一个封土堆,很可能是包永年夫人墓,时代应该非常接近,因此这两件黑釉盏都是时代明确的北宋晚期的标准器。
1994年,包拯家族墓出土的这3件兼具艺术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的瓷器,被国家文物局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,是与地方先贤包拯有关的难得的实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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